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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婚姻法的角度来讲,允许独身人员人工生育必然使子女的父系或母系血缘永远处于保密状态。从而使其后代的血缘身份在社会上永远无法确定。日积月累必然形成近亲结婚的客观后果,从而使人类遗传优生规律无法在我国得到实现,导致婚姻制度基本功能的消失。所以这也不利于社会的发展。
虽然我不支持赋予婚姻关系外的公民享有生育权,但同时我们也应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婚姻关系中的一方无法生育,这样的话,如果可以利用其它科学方法,就可以达到生育的目的,也是有利于家庭生活的。又或者是未婚女子遭遇意外事件,怀孕了,这属于不可抗力,也是没有办法的,那么对于这个小孩,我们不应该剥夺他的生命权。又或者是已到法定年龄但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利用科学辅助生育一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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