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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配军也叫做发配充军,是作为一种刑罚形式在中国历史上的应用非常悠久,最早可以追溯到秦汉时期。尽管那时还没有“充军”这个特定名称,但已有类似的做法,即将罪犯发往边疆或偏远地区服兵役或从事劳动。
早一些记载的比如,秦始皇在位期间(公元前259年-公元前210年),就曾经将逃犯、赘婿、商人等发往边疆地区从事军事活动或屯垦。
随着历史的发展,这种刑罚形式逐渐规范化。
到了宋代和元代,发配充军开始作为一种正式的刑罚被创设,并在明代达到了高峰,正式纳入法律体系之中。
明清两代,发配充军成为了处理重罪犯的重要手段之一,特别是在补充边疆驻军力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清代继承并进一步完善了明代的发配充军制度,使之成为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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